1.你认为中国过去好的足球运动员都有谁?
2.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什么时候用28条
你认为中国过去好的足球运动员都有谁?
小编是一个体育白痴,所以小编很少了解体育运动员,不过偶然一次在网上一个节目,说武磊发起了一个善举,让很多的足球小将获益,小编也是看了那个节目以后,才想要了解武磊的!
武磊,1991年11月19日生于江苏南京,中国足球运动员,司职前锋。
2006年,武磊在中乙联赛的一场比赛中登场,当时他的年龄仅为14岁零10个月,从而成为中国职业足球赛场史上最年轻的球员。2004年,武磊在亚足联 U14少年足球分区赛上打入6个进球,助中国队力压日本夺冠。2012年,武磊单赛季17个入球,以中甲本土射手王的身份带领上海东亚冲超成功。2013年,武磊在中国对阵澳大利亚的比赛中,打入个人在国家队的首球。2014年,武磊以12个联赛进球,蝉联中超本土最佳射手称号。2015年11月7日,武磊获颁本土最佳射手称号。2016年在2018世界杯亚洲区40强赛最后一轮中,武磊打入制胜一球,帮助中国男足2:0战胜卡塔尔队,晋级世预赛亚洲区12强。4月26日,武磊被上海市总工会授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殊荣。
2016年11月5日,武磊以14球加冕“最佳本土射手”,这是武磊连续4个赛季夺得该项殊荣。
早年经历
武磊少年时代就喜欢上了足球,当时江苏舜天俱乐部办了个夏令营,武磊不到年龄线,好一阵哀求才报上名,不过经过短暂的启蒙后,他的足球天赋开始显现,每天放学后到家里第一件事就是从床底下摸出一只排球出门去踢。
2003年,在南京鼓楼区第一中心小学上学的武磊,正处于小学快毕业的关口,是继续上学还是去踢球,他有点犹豫。最终,武磊拿着李红兵亲自写的推荐信,跟随父亲来到了上海崇明岛的根宝足球基地。在徐根宝去南京为武磊办理完迁移注册后,武磊与根宝足球基地正式签约。
运动生涯
俱乐部生涯
2006年9月2日,在中国足球乙级联赛第十三轮比赛中,年仅14岁10个月的武磊在以根宝基地球员为基础的上海东亚3比5不敌丽江东巴的联赛中替补出场,创造了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最年轻出场球员的纪录。
2008年8月30日,在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第十五轮比赛中,武磊在和青岛海利丰的比赛中打进一球,当时年仅16岁289天,打破黄博文16岁317天的纪录,仅次于队友曹赟定两年前创造的16岁242天的纪录,成为中国职业足球联赛第二年轻的进球者(由于曹赟定在2006年打破纪录时媒体报道甚少,以至于近年来一直误传武磊是中国职业足球联赛最年轻的进球者)。
2009年,武磊代表上海全运队参加全运会足球甲组比赛,并多次成为球队的关键先生,成为上海队夺得冠军的功臣。在2009赛季中甲联赛中,武磊打进了6个球,是上海东亚队的队内最佳射手。在随后的2010赛季与2011赛季的中甲,武磊分别以10球与12球的成绩,继续成为队内头号射手,然而上海东亚在这三年中连续冲超失败。
2012赛季中甲联赛,武磊和球队终于迎来大爆发,上海东亚提前三轮冲超成功,并最终夺得联赛冠军,而武磊也以17球的成绩在联赛射手榜上排名第三,同时也是中甲联赛的本土最佳射手。
2013年3月8日,在中超首轮上海上港对阵北京国安的比赛中,武磊打入个人在中超的首粒进球。
2013年6月2日,在中超第12轮比赛中,上海上港以6-1大胜上海申鑫的比赛中,武磊上演帽子戏法并送上了2次助攻。
2013年8月17日,中超第21轮,上海上港客场对战天津泰达队,武磊再次完成独中三元的帽子戏法。帮助上海上港3:2战胜天津泰达队。
2013年9月27日,中超第26轮,武磊在37分钟内上演帽子戏法,帮助上海上港6-1大胜青岛中能。武磊一个赛季上演了三次帽子戏法,这在中国足球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武磊成为中国顶级联赛单赛季完成三次“帽子戏法”这一壮举的第一人。
2016年2月9日19点30分,2016年亚冠资格赛第3轮,凭借武磊(两球)及孔卡的进球,上海上港主场3-0击败泰超劲旅蒙通联,上赛季中超亚军亚冠首秀取得胜利,晋级本赛季的亚冠小组赛。[2]
2016年5月8日,武磊在石家庄裕彤国际体育中心完成俱乐部生涯的第100球[6]。
2016年5月24日,亚冠联赛1/8决赛第二回合,武磊在比赛91分钟破门,帮助上海上港1-0战胜对手,总分2-2,凭借客场进球的优势,晋级8强[7]。
国家队生涯
武磊2004年,武磊在亚足联U14少年足球分区赛上打进6个球,帮助助中国队力压日本队和韩国队夺冠
2009年10月,在徐根宝的推荐下,他入选由宿茂臻执教的中国国青队,并受到宿茂臻的重用,成为球队的进攻核心。他在11月进行的亚青赛预赛表现出色,5场比赛打进9个进球,成为中国国青队成功晋级正选赛的头号功臣。
2010年2月14日,武磊在2010年东亚足球锦标赛对阵中国香港的比赛中替补于海出场,完成国家队首秀。
2010年10月,武磊又代表中国国青队参加在山东淄博展开的2010年亚洲U19青年足球锦标赛。
2013年7月,在东亚杯最后一场中国队和澳大利亚队的比赛中,武磊首发出场,且在比赛中一传一射,帮助中国队最后以4:3战胜澳大利亚队,这也是武磊在国家队中的首粒进球。
2014年9月4日,在中国队与科威特队进行的一场国际友谊赛中,武磊打入个人在国家队的第三粒进球。10月14日,在中国队对巴拉圭队的比赛中,武磊在上半场第18分钟破门,帮助中国队2-0战胜巴拉圭。12月13日,在中国队与吉尔吉斯斯坦的热身赛中,武磊在比赛的第34分钟打入一球,帮助中国队以4-0战胜对手。
2016年在2018世界杯亚洲区40强赛最后一轮中,凭借黄博文和武磊的进球,中国男足以2-0的比分战胜卡塔尔队,晋级世预赛亚洲区12强。
2017年9月5日,世预赛12强赛最后一轮,武磊打入反超一球帮助中国队2-1战胜卡塔尔队
场外生活
认干爷爷
武磊武磊小时候家庭条件不好,在根宝基地里出身于低收入家庭的好苗子并不少,徐根宝想的办法就是帮他们认“干亲”。徐根宝选择的人是有讲究的,首先条件要好,还有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气场的家庭。最终徐根宝选择了与自己有交情的画家程十发。由于程十发年纪大了,武磊就认了程十发做自己的爷爷,然后认了他的儿子做干爹。认了这个干爷爷后,武磊每个月的生活费有了着落,球队放假,他也经常去住在程十发家,武磊以前都是住上海的队友家,后来就住程十发家了。直到武磊打上职业联赛,这一“赞助”才告一段落,2007年7月17日程十发去世,武磊专程“回家”吊唁。
说完武磊,我就顺便在聊聊武磊的女朋友惠若琪,一般八卦的心理,都是看完生平,再看感情,所以小编就在这里附送了他的女朋友,大家一起看看吧!
惠若琪,1991年3月4日出生于辽宁大连,女子排球运动员。凭借在2006-2007赛季全国女排联赛中的出色表现,16岁时进入中国女排集训大名单中,陈忠和对这个女排新星充满期待。
2011年,惠若琪在俞觉敏执教的国家队中成为主力,和队友一起拿到亚锦赛冠军和世界杯季军。2013年,郎平担任中国女排主教练,22岁的惠若琪担任了中国女排的第15任队长,身披12号球衣。这也是继张蓉芳、郎平、许新、李国君、孙玥后又一任主攻担任队长。
2014年,在女排世锦赛上,获得亚军,创造了16年来的最佳战绩。2015年5月28日晚,2015年亚洲女排锦标赛在天津落幕。中国女排在决赛中战胜韩国,时隔4年重夺亚锦赛冠军,是中国队斩获的亚锦赛第13冠。这是惠若琪第四次参加亚锦赛两次夺冠,这也是惠若琪第二次以队长身份参加亚锦赛,成绩是一次夺冠。
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女排闯入决赛,在决赛中以3:1战胜塞尔维亚,获得奥运会冠军,惠若琪作为中国女排的队长,站上了奥运会最高领奖台;10月20日,惠若琪获得2016网易时尚跨界盛典年度最具人气运动员大奖。
2017年2月26日,2016-2017赛季中国排球联赛全明星赛在深圳举行,惠若琪荣膺最佳人气女运动员;4月27日,惠若琪在GMIC2017全球互联网大会年度盛典获颁2017年度互联网时代最具影响力体育人物。5月3日,惠若琪当选"爱岗敬业好青年"。
2017年5月,获得2017年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称号。
2017年6月8日,惠若琪孟非受邀担任第十届全国海洋宣传日海洋公益形象大使
早年经历
初识排球
1999年,因父亲工作调动,八岁的惠若琪随家人移居南京,同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惠若琪接触到了排球。[27]小学三年级,她参加了中山东路体校业余训练后,又一次成了"插班生"。初入队时,"老"队友已经能双手颠球二三百个,而她,只能掂三两个。体校排球教练的训练非常严厉,而惠若琪却知难而进。
中学练球
上了初中,惠若琪在排球训练和文化学习上,都变得更主动,一开始,她以主攻为目标,结果几个月下来,她取代了主攻手。紧接着,她以队长为目标,结果一年下来,她成了队长。
随着惠若琪球艺的提高,她经常被选拔参加国内外赛事,有时一去半个多月。包括平时训练占用的时间,她用在文化课上的时间,只有同学的50%。然而,惠若琪"不服输",她不仅要用排球证明自己是强者,还要用学习成绩证明自己并非弱者。要外出学习,她预先找到几门文化课老师,带上有关参考资料和作业,训练之余时间自学。正因为如此,她文化课成绩才能由全班最后一名跃入第一名。
入选省队
2006年,她以优异的成绩入选江苏队一队。起初,她只是一队借用。然而,赵金才教练大胆起用她,一试,还行!很快,她便成为主力队员。她虽然有1.92米的个头,然而年龄还小,力量似乎不够强。不过,她的球感好,投球动作到位,讲究技巧,常能克敌制胜。班主任李淑英老师也是她的球迷。她评论说:"惠若琪是用脑子在打球"。
2006年全国女排职业联赛,江苏获得7年来最好的成绩:季军。
2007年的春天,惠若琪也迎来了自己排球事业的春天,入选国家女排。
崭露头角
2006年,年仅15岁的惠若琪代表南京市参加了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并收获了室内排球和沙滩排球两项冠军。凭借在省运会中的出色表现,惠若琪接到了省队抛来的橄榄枝,热爱排球的小姑娘当即决定暂时放弃学业,去省队专攻排球。这个球龄只有6年的女生"一步登天",正式成为江苏女排的一员。身高1.89米的惠若琪成了当时江苏女排最高的球员。一个月后,惠若琪便坐上了主力的位置,代表江苏女排参加了上赛季的全国女排联赛。虽然在比赛中有时会出现波动,但她的高点进攻仍然是江苏女排最为犀利的进攻手段。
入选国排
惠若琪凭借在联赛中的出色表现,中国女排主教练陈忠和把惠若琪征调来,让她在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训练馆和冯坤、赵蕊蕊、杨昊等人一起训练。从2006年12月11日到22日短短的12天时间的接触,让这个90后排球小丫赢得了陈忠和的肯定。在那次临时集训中,惠若琪表现得非常积极,她扣球凶猛,救球也很玩命,在分组对抗中频频得分。而且和其他身材高大的队员相比,惠若琪的基本功非常扎实,她不仅具有网上优势,后排的一传和防守也丝毫不差,陈忠和对她的表现相当满意。
运动生涯
2006-2007联赛中,16岁的惠若琪就被陈忠和相中,出现在2007年中国女排集训大名单中。
2008年,再度招入了惠若琪。
2009年,惠若琪入选蔡斌执教的国家女排,那时18岁的惠若琪依然是一名替补。
2009和2010年瑞士女排精英赛,惠若琪在各项技术统计中名列前茅,连续两年蝉联最佳一传。
2009年6月,瑞士女排精英赛是惠若琪第一次出国比赛,表现出色,获得最佳一传,逐渐在国家队站稳脚跟。
2009年6月,意大利女排精英赛,首战中国队负日本队。舆论质疑中国女排,蔡斌身上的压力可想而知,但他在次战对阵波兰队的比赛中,做出了一个大胆的举动-换下除王一梅之外的所有主力。惠若琪等人也获得了首发的机会,年轻就不怕失败,给了机会就一定要把握住。惠若琪没让自己失望,最终3比1击败波兰。全场最高的20分的进账,也让她成了中国队当晚逆转波兰的MIP。
2009年7月31日,世界女排大奖赛开打。惠若琪继续扮演替补上场奇兵逆转的好戏。宁波北仑站中国对阵俄罗斯,新秀惠若琪第四局被替换上场发挥非常抢眼,中国女排3:2逆转俄罗斯女排。澳门站,对阵巴西一役,惠若琪险些再度帮助中国队逆转巴西,最终中国女排2:3惜败北京奥运冠军巴西。小惠在进攻上面对巴西这样的强队毫不手软,发挥出色,只打四局拿下17分,其中扣球拿下15分是全队最高的头号攻击手,而她出手仅仅为29次,成功率超越50%也是全队头名。惠若琪每次成功得分后激动的挥拳和欢呼也为球队带来了无限鼓舞。香港站,中国对阵波兰,惠若琪带着肩伤再度替补救场,帮助中国女排把比分扳平,而后遗憾地2:3输于波兰。但是,惠若琪全队第二高分13分,特别是第四局最后关头的三记重扣将比赛两次带入局点堪称亮点。此后,惠若琪由于肩伤休战,无缘了在日本进行了世界女排大奖赛总决赛。
2010年,在2010世界女排大奖赛受伤倒在赛场上,而带去参赛的队员居然找不到能接6轮一传的主攻替补,结果整个2010-2011赛季国内联赛和广州亚运会惠若琪全部缺席,还缺席了2010年世界女子排球锦标赛,导致国家队战绩不佳,跌到历史最低谷第10名,不说惠若琪在世锦赛就能打到世界一流强队的位置,但至少不会低到第10名。
2010年,世界女排大奖赛后王宝泉离任,俞觉敏又挑起国家队主教练大梁,惠若琪也伤愈复出,复出后的她状态恢复还是不错,在国际比赛中,惠若琪的发球还不错,她是上手飘结合找人的发球居多,很多发球都注意对手的后排站位,利用发球落点的变化避开自由人接发球区域,而是主要冲击后撤接一传的前排主攻,这样可以利用发球破坏其进攻节奏,弱化前排强攻的威胁。惠若琪在端拦网上表现突出。欧美球队主要的进攻点体现在强力接应1,2号位的进攻,惠若琪与其隔网相对,面对欧美接应的强势进攻,惠若琪通常能够有正确的预判和准确的起跳时机以及合理的拦网手型,多数时候将对手在1,2号位的调整强攻卡在自己的十指关下,并且也多次有效地将欧美球员副攻背飞战术进行封锁。
2011年,复出后的惠若琪,可以说是中国女排的支柱,是中国女排攻防转换的核心,状态不错很快坐稳一个主力主攻位置。2011年世界杯中,中国女排获得铜牌,成功挺进伦敦奥运会,惠若琪作为场上的主攻手功不可没。在赛后的各项技术排名中,在得分榜上位列第6(队内第1),最佳扣球榜上位列第11(队内第2),最佳一传榜上位列第4(队内第1)。在中国队的11场比赛里,有6场是全队得分王,其中对美国25分,对日本23分,对意大利18分;其中在对日本的一场关键的战役中,惠若琪[2]被评为当场最佳(MIP)。
2012年,伦敦奥运会,以小组第二出线中国女排在1/4决赛不敌日本队,最终只获得并列第五名。2012年这一年中惠若琪因为体力问题,状态起起伏伏,在与一些球队的交手中也有受挫。在伦敦奥运会的单项技术排名中,最佳得分第9(队内第1),最佳一传第6(队内第1),最佳发球第1。在2012年中国女排的最后一项赛事女排亚洲杯中,荣膺最佳发球和最佳一传。
2013年,郎平执教中国女排,惠若琪担任了新一届中国女排的队长。在2013年的世界女排大奖赛上以4胜1负的战绩获得亚军。
2014年,女排世锦赛,惠若琪作为队长率领中国女排,与队友一起获得世锦赛亚军,创造了16年来的最佳战绩。和11年世界杯相比,惠若琪不再是队内第一得分手,但是她承担了中国队大多数的后排一传和防守任务,同时前排依旧要完成打调整攻和过渡球的任务。在赛后的技术排名中,惠若琪依旧是在三项技术排名中进入前十,最佳得分第9(队内第3),最佳防守第7(队内第1),最佳一传第3(队内第1)。
2015年,亚洲女排锦标赛,中国女排以七场比赛只失一局的全胜姿态时隔4年重夺冠军,这也是惠若琪的第四届亚锦赛,继2011年夺冠后,2015年以队长身份再度夺冠。
好,小编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明天小编在继续和大家分享!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什么时候用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9日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二节 回 避
第三节 立 案
第四节 调 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七节 上 诉
第八节 诉讼监督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四节 支持起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分别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指定或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二)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卷。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三节 立 案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退回原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制作《报请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仍难以确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也可以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检察官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意见的,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初步调查的附《初步调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或者《不立案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节 调 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思路、方法、步骤以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勘验笔录等。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等;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检察官可以组织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也可以商请相关单位协助进行。
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
第三十七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检察人员在询问前应当出示工作证,询问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持上述文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书证为复制件的,应当注明调取人、提供人、调取时间、证据出处和“本复制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字、盖章。书证页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收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调取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的,可以调取复制件。调取复制件的,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明收集时间、地点、收集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书面咨询的,应当由出具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或者单位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确有必要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委托时应当制作《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函》。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应当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勘验过程中进行取样并进行快速检测。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异地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需要调查的对象、事项及要求。受委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将情况回复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听证员、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受害人代表等相关各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听证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五节 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
(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公益诉讼起诉书应当自送达人民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六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一审法庭,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并根据需要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及其他辅助工作。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察官出庭。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第五十一条 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分组列举证据,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示证方式。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
第五十三条 出庭检察人员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二)与调查收集的证据相互支撑;
(三)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或者威胁性的语言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出庭检察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期间,发现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在法庭休庭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五十六条 出庭检察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围绕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客观公正发表出庭意见。
回答于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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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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